最高检权威解读《关于完善检察官权力清单的指导意见》
省级检察院制定省域权力清单
5月24日,《<关于完善检察官权力清单的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一文在最高检网站上以上、下两部分的形式发布。
司法责任制改革推行以来,各省级检察院陆续制定了检察官权力清单,对检察官的委托授权逐步加大,检察官司法办案的主体地位日益彰显。但从实践来看,各地还存在“放权怕滥用”和“授权不敢用”等问题。3月28日,最高检察院印发了《关于完善检察官权力清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为便于深入理解和掌握《指导意见》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最高检司改办已对《指导意见》进行了解读。据悉,《指导意见》明确,检察官权力清单由省级人民检察院制定。
主体:省级人民检察院
《指导意见》第2条规定“检察官权力清单由省级人民检察院制定。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根据不同层级人民检察院的职能,对辖区内三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司法办案权限分别作出规定”,再次明确了检察官权力清单的制定主体为省级检察院。
最高检认为,强调由省级检察院制定权力清单,既是防止在同一个省域内对检察官职责权限的规定差别过大,也是确定司法责任主体的客观需要。省级检察院既可以用一个文件来规定不同层级人民检察院的权力清单,也可以用几个文件分别明确不同层级检察院的权力清单。
内容:办案事项决定权
《指导意见》第3条规定“检察官权力清单应当以明确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官办案事项决定权为主要内容。办案职责、非办案业务、操作性及事务性工作以及司法责任等内容原则上不列入权力清单”。
检察官权力清单应当定位于办案事项决定权,将检察长的部分办案事项决定权委托检察官行使,从而明确办案事项决定权在检察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之间的划分和归属,为司法责任的划分和承担奠定基础。
范围: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指导意见》第5条用三款规定了检察官决定事项的范围。第5条第1款主要对检察官决定的办案事项范围作了原则性规定,提出委托检察官决定的办案事项范围要根据不同层级检察院办案职责、不同业务类别的性质和特点,综合考虑对当事人权利、其他执法司法机关的影响程度,承办案件的重大、复杂、疑难程度等因素予以确定。
第2款主要规定了刑事诉讼中对基层检察院和地(市)级检察院检察官委托授权的范围。第3款规定诉讼监督案件中对检察官委托授权的范围。
据最高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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